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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杀勿论
更新时间:2024-04-28 04:02:32

基本解释

格杀勿论
gé shā wù lùn
  • [释义] (成)《周礼·秋官·朝士》郑司农注:“无故入人室宅庐舍,上人车船,牵引人欲犯法者,其时格杀之无罪”旧时指把行凶、拒捕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,不以杀人论罪。
  • [构成]  主谓式:格杀|勿论

详细解释



词语解释

gé shā wù lùn ㄍㄜˊ ㄕㄚ ㄨˋ ㄌㄨㄣˋ

格杀勿论(格殺勿論) 


格杀勿论 géshā-wùlùn

[be shot down] 对顽抗拒捕或罪大恶极的犯人,按刑律规定,击杀致死不论及执行者的罪行

词语解释

gé shā wù lùn ㄍㄜˊ ㄕㄚ ㄨˋ ㄌㄨㄣˋ

格杀勿论(格殺勿論) 


谓可将犯罪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。 清 林则徐 《体察洋面堵截情形折》:“无论内地何项船隻,驶近夷路,概行追击,倘敢逞兇拒捕,格杀勿论。”《清史稿·宣统帝纪》:“儻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……格杀勿论。” 鲁迅 《伪自由书·止哭文学》:“辣椒可以止小儿的大哭,真是空前绝后的奇闻……不过,这是无效的,远不如哭则‘格杀勿论’的灵验。” 叶紫 《夜哨线》五:“谁敢反抗命令,惑乱军心:--格杀勿论!”亦作“ 格杀弗论 ”、“ 格杀无论 ”。 清 夏燮 《中西纪事·粤民义师》:“洋人入其界者,登时格杀弗论。” 郭沫若 《中国史稿》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:“ 清 政府以‘格杀无论’对付人民,人民也以‘格杀无论’对待卖国贼。”参见“ 格杀 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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